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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湛江市某某药业有限公司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刑诉〔2019〕125号

被告单位:湛江市**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遂溪县**镇省道374线南(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7231964********,汉族,高中文化,广东省阳江市人,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路**号**栋**房。无前科。因本案,于2019年4月2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4月2日继续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遂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湛江市**药业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7月6日,被告人杨某某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刘某某、朱某某、莫某某等69名员工受雇在湛江市**药业有限公司分别从事行政、财务、销售、储运、质量管理、仓储、厨房工作。根据双方口头约定,按照工种分类,该公司员工每月工资由1500元至4500元不等,以现金方式发放。后因经营出现困难,湛江市**药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开始至2017年6月期间,拖欠刘某某、朱某某、莫某某等69名员工工资共计1508304.35元,杨某某以推脱、拒接电话等方式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期间,部分员工以借资方式向公司借款共计110932元。

2017年11月7日,莫某某、朱某某、刘某某等人到遂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综合执法大队反映情况。2017年12月1日,该大队向湛江市**药业有限公司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遂人社监字〔2017〕第35号),该公司无正当理由逾期拒绝接受调查配合处理。遂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综合执法大队又分别于2017年12月20日、2017年12月25日向湛江市**药业有限公司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通知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欠薪案件公告》,直至公告期满,法定代表人杨某某未按时接受调查及配合处理欠薪问题。2018年3月29日,公安机关将杨某某抓获。案发后,杨某某与部分被欠薪员工进行拖欠工资金额确认,并已支付吴春梅等15名员工共计201921.9元工资,并取得该部分员工出具的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

3.被害人莫某某、刘某某、吴某某等33人的陈述;

4.辨认笔录、辨认材料;

5.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随案移送物品清单

6. 接受证据清单、员工借条、指纹打卡机记录;

7.劳动保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审批表、关于湛江市**药业有限公司拖欠员工工资的调查报告、湛江市**药业有限公司拖欠员工工资表、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69份、遂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的湛江市**药业有限公司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的其他相关证据;

8.湛江市**药业有限公司欠工资的说明、自诉书;

9.**药业职工拖欠工资双方确认表、欠条

10.谅解书、收据、调解协议书

11.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

12.常住人口个人信息表、归案情况说明、抓获经过。

本院认为,湛江市**药业有限公司无视国家法律,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其判处罚金。被告人杨某某作为该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万争

 2019年10月15日

附:

1. 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 案卷材料玖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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