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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湛达伟抢劫案)_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蓬检二部刑诉〔2020〕162号

被告人湛达伟,男,1990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灵山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0721199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江门市蓬江区**街道**厂员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灵山县**镇**村委会**队**号,现住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街道**厂员工宿舍**。因本案于2020年1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逮捕。

本案由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湛达伟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日16时许,被告人湛达伟经预谋抢劫后,独自驾驶一辆粤Y*****号牌黑色**牌助力车到江门市蓬江区**包装材料厂,后步行至财务室内,拿出事先准备好的水果刀向被害人潘某某、余某某挥舞,威胁其交出财物,后使用两条事先准备好的黄色光纤电线对潘某某、余某某双手进行捆绑,后将潘某某摆放在办公桌上的现金人民币42000元抢走后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扣押的被告人湛达伟的衣物及水果刀、光纤电线等物品的照片。

2、银行交易回单、取款监控录像截图、路面监控截图及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廖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潘某某、余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湛达伟的供述和辩解;

    6、现场勘查、辨认、搜查、扣押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湛达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湛达伟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湛达伟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湛达伟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冯洁媚

2020年4月14日

附注:

1.被告人湛达伟现被羁押于江门市看守所;

2.从被告人湛达伟出扣押的现金人民币35500元已发还给被害人,被告人湛达伟的衣物及水果刀、光纤电线等物品一批现暂扣于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请依法判处。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三份、案卷三册、光盘十六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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