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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滑某某非法拘禁案)_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检一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6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住址顺平县********号。2015案12月2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顺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4月7日被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4月22日被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唐县看守所。

本案由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18时20分至20时许,滑某某在唐县**小区找到前女友沈某甲,开车将其带至唐县**村加油站后面山坡上,期间滑某甲掐沈某某脖子,威胁要将其弄死。20时许唐县公安局民警当场将滑某某抓获,沈某甲被解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唐县中医院对沈某甲诊断证明书;2.证人证言:沈某乙、张某某证言;3.被害人沈某甲陈述;5.视听资料:沈某甲微信求救信息截图;6.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滑某某使用暴力和暴力威胁手段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忠

检察官助理:左云

(院印)

2020年6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羁押于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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