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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滕何伟盗窃案)_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顺检一部刑诉〔2020〕3829号 

被告人滕何伟,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303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住南充市高坪区**乡**村**组**号。2018年5月21日因盗窃罪被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2019年11月4日因盗窃罪被高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6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滕何伟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7日晚,被告人滕何伟因无经济来源,在南充市顺庆区潆溪镇潆康南路绿宝小区附近一居民楼下,通过自己携带的剪刀、改锥、扳手等工具盗窃电瓶车蓄电池11个、红色新和特牌电瓶车1辆;然后到兴源巷一小区居民楼下用同样的方式盗窃电瓶车蓄电池4个;最后到群兴东路潆兴小区一居民楼下,盗窃电瓶车蓄电池8个。在滕何伟离开作案现场前往顺庆区学院街销赃时,被民警抓获,当场查获电瓶车蓄电池共23个,红色新和特牌电瓶车1辆。经鉴定,滕何伟盗窃的红色新和特牌电瓶车价值为700元,23个电瓶车蓄电池价值1035元,合计1735元。现被盗财物已全部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文书和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滕何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滕何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滕何伟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滕何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滕何伟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敏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 被告人滕何伟现羁押于南充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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