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汤检诉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滕君臣,男,195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281953********,汉族,小学四年文化,系黑龙江省汤原县**镇**屯农民,住该村。2019年12月21日因涉嫌故意杀人被汤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01月21日经本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次日由汤原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汤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滕君臣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滕君臣与被害人滕某某(男,43岁)系父子关系,近年来滕某某经常无故殴打其父亲滕君臣。2019年12月20日19时许,滕某某饮酒后回至家中,先后两次无故对滕君臣实施拳脚殴打,致滕君臣两次跪地求饶。次日0时30分许,滕君臣想起滕某某多年来对自己的打骂行为,产生将滕某某打死的想法,趁滕某某熟睡之际,滕君臣先后两次持木棒、木板条击打滕某某头面部及手臂多下,致其死亡。经法医鉴定:滕某某符合生前被他人用木质板方和棍棒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
被告人滕君臣于2019年12月21日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的主要事实。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到案经过等;
2.证人李某甲、李某乙、常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滕君臣的供述与辩解;
4.黑龙江省汤原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书;
5.汤原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滕君臣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滕君臣故意剥夺他人生命,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滕君臣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的主要事实,系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张弘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滕君臣现羁押于汤原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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