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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滕孝雄贩卖毒品案)_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二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滕孝雄,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2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连江县**镇**街**路**号。因犯盗窃罪,于1987年5月19日被连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于1994年被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6月3日被连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连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连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连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滕孝雄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1日19时30分左右,被告人滕孝雄经事先与购毒人员滕某某电话联系并收取滕某某购毒款人民币1000元后,在连江县凤城镇旧白沙口附近人行道上将一小袋重约0.4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贩卖给滕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吸毒人员动态管控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到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扣押决定书及清单,通话记录查询结果等书证;

2.证人滕某某、滕某甲证言;

3.被告人滕孝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提取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滕孝雄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滕孝雄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甲基苯丙胺0.4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滕孝雄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滕孝雄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滕孝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吴晓敏

代理检察员:方 榆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滕孝雄现羁押于连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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