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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滕川盗窃案)_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一部刑诉〔2020〕75号

告人滕川,男,汉族,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81986********,四川省兴文县人,初中文化,城镇居民,现住兴文县**镇**路**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兴文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于2020年1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6日被兴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8日被兴文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兴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滕川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效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9日至8月14日期间,被告人滕川多次到兴文县古宋镇聚祥花园处宜静副食店内实施盗窃,盗得两条中华牌硬香烟、两条玉溪牌尚善香烟、一条贵烟牌行者香烟、八包黄山牌红方印香烟、一条玉溪牌和谐香烟,经兴文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告人滕川在宜静副食店内盗窃的香烟价值2296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有关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滕川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滕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价值2296元人民币,属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滕川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滕川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文县人民法院

                                        检察:姚倩

                                      2020年11月4日

附:1.被告人滕川现羁押于兴文县看守所; 

2.本案诉讼卷宗两册,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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