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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滕新力盗窃案)_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一部刑诉〔2021〕23号

               

被告人滕新力,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74********,汉族,文盲,无业,住徐州市铜山区新区街道**村**队**号。曾因犯盗窃罪,于1991年9月被原铜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曾因犯盗窃罪,于1994年10月被原铜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12月被原铜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7日被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1日被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27日被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6日被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20年9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9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月15日被该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滕新力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5日11时许,被告人滕新力至徐州市铜山区铜山新区昆仑路与闽江路交叉口东侧,趁无人注意之机,将张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宗申牌电动三轮车盗走。后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1458元。案发后,被盗车辆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审查起诉环节,被告人滕新力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电动三轮车;

2.书证: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等;

3.证人朱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滕新力的供述和辩解;

6.徐州市铜山区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滕新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瑛瑛

2021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滕新力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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