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滕某某、何某某寻衅滋事案)_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湖检二部刑诉〔2020〕5724号

  被告人滕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1199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家住江西省南昌县******自然村**2017年11月1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8年6月14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2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428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都昌县**乡**村**号。2017年11月1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8年8月27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连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2019年11月2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滕某某、何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21日21时许,戴某某(已判刑)纠集张某某(已判刑)、万某某(已判刑)、刘某某(不诉处理)等人,张某某纠集被告人滕某某及杨某某(已判刑)、辛某某、“大头壳”(均另案处理)等人,杨某某纠集被告人何某某等人一起来到南昌市青山湖区上海路“华联超市”附近,戴某某、张某某等人持钢管、鱼叉、砍刀等凶器追砍被害人吴某某、周某某等人,致周某某轻微伤,并打砸吴某某停放在路边的白色福特轿车(经鉴定,毁损损失共计人民币15478元)。万某某家属代为向被害人吴某某、周某某赔偿了损失并取得谅解。

2019年11月28日,被告人滕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9年11月26日,被告人何某某被公安机关从服刑场所解回再审而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前科劣迹材料等书证;

2被害人吴某某、周某某、徐某甲、徐某乙、章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滕某某、何某某及同案戴某某、张某某、杨某某、万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滕某某、何某某同他人共同参与在公共场所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损毁价值人民币15478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何某某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滕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幼赤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滕某某、何某某现均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及光盘叁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