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刑诉〔2019〕354号
被告人滕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22195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市,住大连市普兰店区**街道办事处**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12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25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单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22195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市,住大连市普兰店区**街道办事处**街**号**,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12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25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滕某某、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0日已分别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滕某某、单某某,听取了二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9 日14时许,在大连市普兰店区**街道办事处**歌厅对面马路上,被告人滕某某与被告人单某某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和厮打,在厮打过程中,滕某某与单某某相互用拳头击打对方,单某某又持砖头击打滕永连嘴唇一下,二人均受伤。后经辽宁学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1、单某某为右眼钝挫伤,构成轻伤二级2 处;2、滕某某本次外伤符合钝器击打所致,致右上唇全层裂创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滕某某亲属赔偿被告人单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并表示相互谅解。
2019年6月12日,被告人滕某某和被告人单某某分别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无;2.书证:身份证明、前科查询证明、住院病案两份、谅解书、交纳损害赔偿凭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3.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滕某某、单某某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单某某、滕某某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大连博爱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滕某某、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滕某某、单某某故意伤害对方身体,互致轻伤,侵犯了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滕某某和单某某均系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平波
代理检察员: 安璐
2019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滕某某和被告人单某某均被取保候审于家中,滕某某联系方式:1332221****,单某某联系方式:136442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法律帮助告知书》、《律师意见》、《委托调查函》各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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