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刑诉〔2020〕195号
被告人滕某某,曾用名腾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22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现住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园**号**。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5月23日被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于2016年8月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9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22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22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现住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小区**号楼**单元**。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0年10月28日被原普兰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8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甲,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22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现住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街道办事处**村**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3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乙,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22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现住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街道办事处**村**屯**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16日被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滕某某、孙某甲、刘某甲、孙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日,被告人滕某某、孙某甲、刘某甲、孙某乙在大连市普兰店区**街道办事处**村**屯**号民房内,以用扑克牌“比大小”的方式,组织他人进行赌博,每局按10%的标准抽水钱,其中由被告人滕某某负责组局、招揽参赌人员、管理赌场,被告人孙某甲负责租赁房屋、提供赌博工具,接送参赌人员、望风工作,被告人刘某甲负责在现场收取抽水钱,被告人孙某乙负责接送参赌人员、望风工作。2020年4月2日16时30分许,公安机关对赌博现场进行检查,查获赌资人民币88000元、赌局抽取水钱人民币6400元。
2020年4月8日,被告人孙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20年4月9日,被告人滕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20年4月10日,被告人孙某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无;2.书证:身份证明、前科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初田基、张某乙、张某丙、刘某乙、杜某某、任某甲、于某某、岳某某、宋某某、张某丁、王某甲、谢某某、杨某某、常某某、王某乙、任某乙、王某丙、侯某某、张某戊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无;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滕某某、刘某甲、孙某甲、孙某乙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无;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滕某某、孙某甲、刘某甲、孙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滕某某、孙某甲、刘某甲、孙某乙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博场所及赌具,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滕某某、孙某甲、刘某甲、孙某乙系共同犯罪,其中刘某甲、孙某乙系从犯,被告人滕某某系累犯,滕某某、孙某甲、孙某乙系自首,应当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刁君冲
检察官:李振双
2020年7月1日
附件:1.被告人滕某某现被羁押于大连市普兰店区看守所,被告人孙某甲、刘某甲、孙某乙被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滕某某,1347895****;孙某甲,1359118****;刘某甲,1552473****;孙某乙,1868203****。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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