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滕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3130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龙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0月1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泽贵,男,196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31301969********,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龙山县**镇**村**组。2001年9月4日因犯抢劫、盗窃罪被原广东省广州市芳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7年8月10日刑满释放;2010年3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0年4月27日刑满释放;2018年12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和平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3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0月1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滕某某、李泽贵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19年11月2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19年11月28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2020年2月5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1月9日、2020年3月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2日晚,被告人滕某某、李泽贵驾驶悬挂粤AD****号车牌的GL8商务车,从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去到三水区**镇**村**工地处,盗走两台挖掘机内的柴油,以人民币1600元销赃;随后两被告人再次回到上述工地处,盗走两台推土机和一台挖掘机内的柴油,以人民币1800元销赃。经鉴定,上述柴油价值人民币9702.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谢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滕某某、李泽贵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结论;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滕某某、李泽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9702.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泽贵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詹光华
检察官助理:熊 伟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滕某某、李泽贵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
2卷宗五册、光盘六张;
3《证人名单》《随案移送物品、文件清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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