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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滕某某、杨某某诈骗案)_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朝检一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滕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121991********,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住朝天区**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广元市公安局朝天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0日被广元市公安局朝天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4日被广元市公安局朝天区分局解除取保候审,变更为监视居住,现在家。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121990********,汉族,小学文化,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镇**村**组,现住朝天区**镇**小区**期**栋**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广元市公安局朝天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4日被广元市公安局朝天区分局解除取保候审,变更为监视居住,现在家。

本案由广元市公安局朝天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滕某某、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底,薛某某(女,朝天区柏杨乡人)准备在成都开一家销售剑阁土鸡的商铺,由于资金不够,薛某某找到同学滕某某帮忙,被告人滕某某将朋友杨某某介绍给薛某某,让薛某某在被告人杨某某处借款。2019年2月28日经双方协商由滕某某作为担保人,杨某某以其朋友卢某某的名义借给薛某某3万元,按每月3600元收取利息,放款时直接扣除第一个月利息3600元,还款期限为2019年8月29日,并让薛某某打一张借款45000元的借条和一张收款45000元的收条。薛某某实得借款26400元。后薛某某先后向滕某某转账27000元,向杨某某支付利息5400元,累计还款32400元。后滕某某于2018年8月29日之前帮薛某某向杨某某还款7500元后双方同意结算清楚,杨某某将薜某某的借条等退还给滕某某。 

被告人滕某某为获取更多经济利益,与杨某某商量,以滕某某作为担保人需承担还款连带责任为由,制造滕某某帮薛某某还款5.5万元的事实,再由滕某某向薛某某追偿。后被告人杨某某向卢某某索要了银行卡号并说明要给其转5.5万元款,收到后交给杨某某自已。被告人杨某某按约定转给滕某某5.5万元,被告人滕某某又将5.5万元转给卢某某,卢某某收到钱后将5.5万元从银行取出交给杨某某,同时被告人滕某某以卢某某名义伪造一张收到担保人滕某某还款5.5万元的收条。后被告人滕某某于2019年9月3日以薛某某借卢某某4.5万元到期后无力偿还,帮薛某某还款5.5万元为由向朝天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薜某某追偿,并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在该民事诉讼开庭审判过程中,朝天区人民法院发现滕某某可能涉嫌诈骗、虚假诉讼等刑事犯罪,遂将线索及相关证据移送广元市公安局朝天区分局立案侦查。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主动将本金以外多收的款项退出并已发还薜某某和滕某某。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法院的移送函及相关证据,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滕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被告人杨某某虚增债务,制造虚假的资金走账,通过诉讼索取、占有他人财物47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滕某某、杨某某的行为在诉讼环节被人民法院发现,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滕某某、杨某某共同故意犯罪,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滕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是主犯。对于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滕某某、杨某某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侯光琼

检察官助理  廖富明

2020年6月17日 

附:

1、被告人滕某某现被监视居住在家,电话:131****4445;

2、被告人杨某某现被监视居住在家,电话:158****8668;

3、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6、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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