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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滕某某、段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雨检公诉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滕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2261999********,苗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麻阳苗族自治县,现住长沙市岳麓区**栋**,因涉嫌诈骗罪,经湘潭市公安局九华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5日被湘潭市公安局九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8日被湘潭市公安局九华分局逮捕;因涉嫌诈骗罪,经湘潭市公安局九华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22日被湘潭市公安局九华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段某某,曾用名段某甲,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11993********,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湘潭市公安局九华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20日被湘潭市公安局九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21日被湘潭市公安局九华分局逮捕。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九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滕某某、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至11月期间,滕某某伙同段某某分别使用支付宝为1650246**** (淘宝/闲鱼网络账号tb29********)、1710417**** (淘宝/闲鱼网络账号tb50********)、1767452****(淘宝/闲鱼网络账号tengyaling120)、1767452**** (淘宝/闲鱼网络账号:谢某某007)的账号在闲鱼网络平台购买二手苹果手机。在收到手机后,又以各种理由申请退货,骗取卖家信任,在卖家确定退货,退回购机款后,将手机占为己有。两被告人共同或单独骗取他人苹果手机共计14台。其中,滕某某与段某某共同诈骗手机10台,经价格认定在被骗当日的合理价格为33267元;滕某某单独诈骗手机4台,经价格认定在被骗当日的合理价格为16935元。案发后被告人滕某某退还违法所得35000元。被告人滕某某、段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人均已退还被害人全部损失。

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7月24日,被告人滕某某伙同段某某在“闲鱼”网络平台骗取网名为“hqc6311****”的黄某某苹果X(256G)手机一台,经认定合理价格为3905元。

2、2019年7月25日,被告人滕某某伙同段某某在“闲鱼”网络平台骗取网名为“夜里裤裆冷”的曹某某苹果X(64G)手机一台,经认定合理价格为3100元。

3、2019年7月25日,被告人滕某某伙同段某某在“闲鱼”网络平台骗取网名为“李某某帅”的李某某苹果X(256G)手机一台,经评估合理价格为3550元。

4、2019年8月9日,被告人滕某某伙同段某某在“闲鱼”网络平台骗取网名为“任某an”的任某某苹果X(256G)手机一台,经认定合理价格为3905元。

5、2019年9月23日,被告人滕某某伙同段某某在“闲鱼”网络平台骗取网名为“zero96****”的刘某某苹果XS(64G)手机一台,经认定合理价格为3240元。

6、2019年9月24日,被告人滕某某伙同段某某在“闲鱼”网络平台骗取网名为“漫****”的李某某苹果X(256G)手机一台,经认定合理价格为3692元。

7、2019年9月25日,被告人滕某某伙同段某某在“闲鱼”网络平台骗取网名为“张某某****”的张某某苹果XR(128G)手机一台,经认定合理价格为3430元。

8、2019年9月26日,被告人滕某某伙同段某某在“闲鱼”网络平台骗取网名为“皮某某20****”的孙某某苹果X(256G)手机一台,经认定合理价格为3905元。

9、2019年9月26日,被告人滕某某伙同段某某在“闲鱼”网络平台骗取网名为“tb30590****”的张某某苹果8(64G)手机一台,经认定合理价格为1440元。

10、2019年9月28日,被告人滕某某伙同段某某在“闲鱼”网络平台骗取网名为“tb1454672_****”的韩某某苹果X(64G)手机一台,经认定合理价格为3100元。

11、2019年11月1日,被告人滕某某在“闲鱼”网络平台骗取网名为“lyya****”的廖某某苹果11(128G)手机一台,经认定合理价格为5100元。

12、2019年11月3日,被告人滕某某在“闲鱼”网络平台骗取网名为“tb29********”的徐某某苹果XSmax(64G)手机一台,经认定合理价格为3660元。

13、2019年11月3日,被告人滕某某在“闲鱼”网络平台骗取网名为“啊啊啊****”的潘某某苹果XSmax(64G)手机一台,经认定合理价格为4575元。

14、2019年11月3日,被告人滕某某伙同2019年11月3日,被告人滕某某在“闲鱼”网络平台骗取网名为“一切****”的杨某某的苹果XR(128G)手机一台,经认定合理价格为3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滕某某、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滕某某单独或伙同被告人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闲鱼”网络交易平台的管理漏洞,骗取他人手机。被告人滕某某骗取他人手机,数额巨大,被告人段某某骗取他人手机数额较大,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滕某某、段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被告人滕某某、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滕某某、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治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滕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号码:17674520084;被告人段某某现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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