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滕某某、潘某某等开设赌场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诉刑诉〔2019〕503号 

 

被告人滕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1211986********,壮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镇**号。被告人滕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2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丰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81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茂名市高州市**镇**村**号。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8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2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丰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81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茂名市高州市**镇**村**号。被告人李某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2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丰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潘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81199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广东省中山市**镇**村**号楼(户籍地广东省廉江市**镇**村**号)。被告人潘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6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2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丰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滕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8月24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至2019年3月间,被告人滕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潘某某在柬埔寨、老挝的网络公司工作期间,明知该网络公司面向中国地区经营赌博平台的情况下,仍为该赌博平台提供资金结算、充值等服务。具体案件事实分述如下:

1、被告人滕某某伙同被告人潘某某、李某甲等人对班,利用支付宝、微信账号收取赌资共计人民币1000万余元,获利5万余元。被告人滕某某另提供银行卡给该赌博平台收取赌资共计人民币700万余元;

2、被告人李某甲伙同被告人滕某某、王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对班,利用支付宝、微信账号收取赌资共计人民币700万余元,获利5万余元。被告人李某甲另提供银行卡给该赌博平台收取赌资共计人民币300万余元;

3、被告人李某乙伙同被告人滕某某、詹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对班,利用支付宝、微信账号收取赌资共计人民币500万余元,获利7万余元。被告人李某乙另提供银行卡给该赌博平台收取赌资共计人民币500万余元;

4、被告人潘某某伙同被告人滕某某等人对班,利用支付宝、微信账号收取赌资共计人民币300万余元,获利1.8万余元。被告人潘某某另提供银行卡给该赌博平台收取赌资共计人民币1000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证明、银行流水账单等书证;

2.证人蒋某某、任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滕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丰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5.丰县公安局制作的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滕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滕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潘某某明知他人经营赌博网站,仍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滕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潘某某的行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滕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潘某某的行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薇

2019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滕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