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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滕某某、郭某某等聚众扰乱交通秩序案)_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东检一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滕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03196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住张家口市桥西区**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2020年5月19日被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0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郭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03196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住张家口市桥东区**路**号**号楼**单元**号。因涉嫌犯有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0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崔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031969********,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住张家口市桥西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于2020年5月19日经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0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常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031977********,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住张家口市经开区**家属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于2020年5月19日经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0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滕某某、郭某某、崔某某、常某某涉嫌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四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日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了《张家口市解决**问题帮办工作专班》的通知,根据文件内容,经张家口市政府研究决定,成立张家口市解决**问题工作专班,共分五个专项工作小组,分别为综合协调组、资产负债核查组、职工工作组、供货商工作组、信访稳定工作组,共同推动解决**集团问题落地落实。

2020年4月8日,大约有近百名**职工到商务局上访,提出要求解决**集团停业以来欠其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活费等问题。商务局主管领导景某某副调研员将上访人员召集到五楼给予明确答复,详细介绍了目前市委市政府解决**问题的思路、措施、办法和工作进展,并让他们不要再集中上访,耐心等待市委市政府统一解决**问题的消息,积极配合**集团的工作。同时告知上访人员,4月10日以后,市政府解决**问题帮办专班成立五个专项工作组将入驻**进行办公,全面帮办**集团开展自救工作,大家有诉求可以到现场找相应的专项组进行问询。

2020年4月8日、2020年4月9日常某某、郭某某、崔某某、“某某甲”、“某某乙”等人通过微信在帝广群、**退休群、93年后**退休群里通知:2020年4月10日9点左右到帝广集合,解决医保等问题。

2020年4月10日9时左右,帝广后身小吃街开始聚集人群,主要为**职工。当日9时20分左右,商务局工作人员杨某某到达帝广,同**职工一起到帝广六楼。在帝广六楼经理办公室,被告人滕某某、郭某某称杨某某就是商务局派来解决问题的,要求杨某某解决医保等问题。杨某某答复称关于**的问题张家口市政府已成立5个工作小组,但杨某某系返聘人员,不负责职工医保问题。被告人滕某某、郭某某等人对答复并不满意,要求能解决问题的人来,要求明确解决时间,如不能给于明确答复就去堵路。被告人常某某要求商务局姓景的局长来解决问题,如不来就去堵路。当日10时20分左右,被告人郭某某、崔某某等人到帝广路口意欲堵路,后因商务局工作人员易某某到现场,被告人郭某某、崔某某等人又回到帝广六楼。在帝广六楼会议室,易某某对帝广职工关于**问题的解决进行再次答复,再次说明张家口市政府已成立五个工作专班解决**问题,全面帮办**集团开展自救工作,但职工对答复仍不满意。被告人滕某某、郭某某在会议室再次提出堵路。

2020年4月10日11时左右,**职工开始聚集到张家口市桥东区胜利北路帝达购物广场门前主干道,将胜利北路由南向北路段堵上,阻断车辆通行。被告人郭某某、崔某某在现场指挥,其中崔某某组织人将帝广小吃街路口堵上,被告人常某某在帝广群内发微信要求没事的都来,人多好办事。当日11时30分左右,公安机关民警到现场对参与堵路人员进行劝阻,告知堵路人员有诉求有问题可以反映,但堵路行为违法,要求堵路人员先将马路让开。但被告人郭某某、崔某某等人不听劝阻,称如果不能给明确答复,不会将马路让开。经公安机关民警再三劝阻,堵路人员仍抗拒、阻碍执法,拒不让开。当日12时15分左右,公安机关民警将堵路人员强行驱散,12时30分左右恢复通行,堵路行为造成市内交通主干路通行中断一个多小时,严重扰乱车辆的正常通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手机

2.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四被告人户籍信息,四被告人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微信聊天截图,张家口市**集团营业执照、公司改制文件,市交警支队说明,市交警三大队说明,市商务局说明,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张家口市解决**问题帮办工作专班的通知,公安机关办案说明等书证;

3. 证人杨某某、易某某、乔某某等人证言;

4. 被告人滕某某、郭某某、崔某某、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辨认笔录;

6. 监控录像、执法记录仪录像;

7. 手机数据恢复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滕某某、郭某某、崔某某、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滕某某、郭某某、崔某某、常某某等人煽动、组织、指挥**职工100余人聚众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造成市内交通主干路通行中断一个多小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滕某某、郭某某、崔某某、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闫鑫

                              检察官助理:李美珍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滕某某、郭某某、崔某某、常某某现羁押于张家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5. 随案移送物品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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