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沽检一部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滕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132523197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群众,捕前住河北省沽源县**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沽源县长梁乡**村**自然村**号)。2020年6月2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被沽源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7月1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经沽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沽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沽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3日22时左右,被告人滕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蒙D5****福田牌重型自卸货车沿西城街由北向南行驶至西城街与滦河路交叉路口处,与沿滦河路由西向东行驶的被害人郑某甲(载乘员张某甲)驾驶的冀GF****号福特牌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郑某甲、张某甲死亡及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经沽源县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滕某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户籍证明信、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二)证人郑某乙、张某乙证言;
(三)被告人滕某某供述与辩解;
(四)鉴定意见:沽源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张家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报告、河北冀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五)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
(六)沽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二人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且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沽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秀峰
检察官助理:刘海燕
2020年9月21日
附:
1、被告人滕某某现羁押于沽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及全部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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