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刑诉〔2020〕Z394号
被告人滕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8197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四川省武胜县**镇**村**组**号,住重庆市江北区**镇**馆门市**号。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9月被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合并前判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2013年1月刑满释放。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4月20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滕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滕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16时21分许,被告人滕某某驾驶号牌为渝D1****的轻型仓栅式货车,在重庆市江北区鱼嘴镇和韵家园小区内倒车时,因忽视观察,车辆尾部与正常行走的被害人陈某某背部相撞,造成陈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滕某某将货车挪至和韵家园小区外停放,报警并拨打急救电话,在现场等待警察到来。当日23时许,被害人陈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检验鉴定,陈某某系车祸致胸部心、肺损伤循环衰竭死亡。经技术检验鉴定,牌号渝D1****的小型货车左右后视镜及下视镜设置齐全,前风窗玻璃设置完好、视野良好;转向、传动、行驶、制动系统性能有效,但右侧倒车信号灯失效,不符合国家标准,存在安全隐患。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人滕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陈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案发后,陈某某的近亲属收到滕某某赔付的丧葬费40900元。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
2.交通事故认定书、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收条复印件等书证;
3.证人冯某某、程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查笔录;
6.法医司法鉴定意见、车辆司法鉴定意见;
7.案发现场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滕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滕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酌定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滕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凌燕
检察官助理 唐龙辉
2020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重庆市江北区**镇**馆门市**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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