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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滕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20〕289号

被告人滕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6261986********,汉族,大学文化,南京**电器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园**栋**室(户籍地:江苏南京市浦口区**镇**村**组**号)。被告人滕某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3月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滕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份以来,被告人滕某某从顾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南京楼盘的业主信息,以开展自己的电器销售业务。2019年9月,滕某某将获取的部分业主信息转发给从事床垫销售业务的卜某某(另案处理)。后经统计,滕某某发送给卜某某的业主信息共计14007条,其中包含业主地址、电话号码、住宅面积等内容。

2020年3月3日,公安机关在要求滕某某配合其他案件调查时,发现其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事实。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滕某某的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案发、到案经过,聊天记录,部分信息打印材料,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顾某某、卜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检查笔录,侦查实验笔录;

5.电子数据、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滕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燕群

2020年5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850250****。

2.案卷材料2册、补充材料1册、光盘2张。

3.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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