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公诉刑诉〔2019〕871号
被告人滕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2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路**号**。曾于2016年8月因殴打他人被行政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9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滕某某酒后驾驶辽A****L北京现代牌小型汽车沿沈阳市铁西区**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强工二街附近时,被执勤交警查获。2019年6月28日21时20分提取的被告人滕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6.2mg/100ml。
被告人滕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2.书证:被告人滕某某身份证明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机动车驾驶证及查询记录、机动车行驶证及车辆查询记录、酒精呼气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案件来源、抓捕经过;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执法记录仪光盘;6.其他证明材料: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滕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林琳
2019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滕某某现已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5.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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