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滕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02197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三亚**公司**,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路**号**号楼**单元**房,住三亚市**路**巷**苑**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30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0日1时许,被告人滕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琼BU****“大通”牌普通小型客车,从三亚市天涯区新风街路往吉阳区河东路五中方向行驶,途经河东路厨彩阳光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拦下盘查,发现驾驶员滕某某疑似酒驾,对其使用呼气酒精测试仪进行呼气检测,滕某某拒不配合检测,因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辆,执勤民警随即将滕某某送至三亚市中医院抽血检验,经三亚市中医院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鉴定滕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237mg/100m1,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驾驶证查询信息、查获经过、犯罪记录查询、现场查获及抽取血样照片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滕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乙醇含量达237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滕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孙昱
检察官助理 :海世英
书 记 员:何凡
2020年8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三亚市**路**巷**苑**栋**,联系方式:138111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