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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滕某某危险驾驶案)_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普检二部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滕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2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连江县,户籍在福建省连江县**镇**号,暂住本市普陀区**路**弄**号**室。滕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7月12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8月12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法律援助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日21时55分许,被告人滕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无证的两轮轻便摩托车,行驶至本市**路**路西侧约250米处时,被设卡民警查获,民警带滕某某至医院抽取血样。经司法鉴定,滕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0mg/ml,已达醉酒驾驶标准。

同年7月12日,被告人滕某某按民警电话通知自行至中山北路派出所配合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滕某某的供述,证明其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无证的两轮燃油车,行驶至**路进**路西侧时,被设卡民警查获,民警给其做呼气式酒精测试后,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带回中山北路派出所调查,同年7月12日其按警方电话通知自行至中山北路派出所接受处理。

2.证人交警隋某某和辅警章某某的证言、执法记录视频、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据、吹气照片,证明两人在曹安路进真光路西侧约250米处设卡检查时,拦下一辆无牌、无证的红白色两轮摩托车,发现驾驶员滕某某有酒后驾车嫌疑,遂给滕某某做呼气式酒精测试后,将其带至利群医院抽血,移交中山北路派出所处置。

3.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执法记录视频、司法鉴定意见书、抽血照片,证明滕某某在医院抽取血样,经司法鉴定,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0mg/ml。

4.司法鉴定意见书、工作情况、公安交通管理信息查询记录,证明滕某某被查获时驾驶的未悬挂号牌车体有“Forever”等字样燃油两轮车应属两轮轻便摩托车,该车非被盗抢车辆,滕某某未申领过摩托车驾驶证。

5.全国常住人口信息,证明滕某某的身份情况,查无前科。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滕某某醉酒无证驾驶无牌无证的两轮轻便摩托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滕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滕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瑾

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本市,电话1356496****;

2.侦查卷宗两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法律意见书》一份,法律援助律师周粟茵,电话1861695****;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件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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