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刑诉〔2021〕102号
被告人滕某某,曾用名:腾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6231988********,壮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东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1日21时许,被告人滕某某在不具备摩托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悬挂虚假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本市白云区均禾街均禾大道出石马平安街西73米处,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滕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含量为154.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抓获经过等;
2. 被告人供述:滕某某的供述;
3. 鉴定意见;
4.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滕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滕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滕某某拘役一个月,可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翟 浩
检察官助理 李 莉
2021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为:1917603****、132020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及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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