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睢检一部刑诉〔2020〕277号
被告人滕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41975********,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睢宁县**镇,住江苏省睢宁县**镇**花园**号楼**单元**室。被告人滕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1月20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睢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14日晚,被告人滕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苏CC****小型轿车上道路行驶,行至睢宁县邱集镇王林村王庄组东十字路口处,被巡逻民警查获。经抽血检验,被告人滕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3.9mg/100mL。
被告人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人员基本信息等书证;
2.证人高玉梅的证言;
3.被告人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检验报告;
5.呼气酒精含量检测、驾驶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滕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丽娟
2020年7月6日
附:
1.被告人滕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8520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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