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开检刑刑诉〔2021〕5号
被告人滕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06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连云港市海州开发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21时许,被告人滕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苏N0****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茅山路G30高速涵洞东100米处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现场酒精呼气检测值为125.5mg/100mL。经鉴定,被告人滕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其体内酒精含量为146mg/1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滕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滕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滕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滕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可以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武洋
2021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滕某某取保候审于住处,电话15205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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