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滕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2198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青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青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4日被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6 日21日时许,青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在青县**乡**路口路段对过往车辆进行检查时,发现驾驶一辆黑色奥迪A6牌轿车(车牌号为冀J7****)的驾驶员有酒驾嫌疑,随后民警对该车驾驶员滕某某进行了呼吸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75mg/100ml,经沧州渤海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滕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0.2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调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滕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培珍
检察官助理:李洪润
(院印)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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