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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滕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县检公诉刑诉〔2019〕396号

被告人滕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30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湖南省龙山县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龙山县**街道**巷**号,住长沙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4日18时许,被告人滕某某与他人在位于长沙县**镇**村**号的住房内吃饭时饮用了150ml左右牛栏山牌白酒;20时许,滕某某驾驶湘******小型客车从家中离开,沿长沙县万家丽路由北往南行驶至蟠龙路口时,被公安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滕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1.2mg/100ml。

2019年5月21日,被告人滕某某经电话传唤后到长沙县公安局接受讯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现场吹气单、现场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郭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滕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坦白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拘役,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八千元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莹

2019年6月17日

附:

1.被告人滕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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