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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滕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一部刑诉〔2020〕222号 

被告人滕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51973********,苗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与户籍地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现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1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滕某某酒后驾驶闽AM****小型普通客车从福州市连江头收费站出发往莆田方向行驶,途经沈海高速公路莆田收费站出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随后被带至莆田市第一医院荔城分院抽血送检。经鉴定,被告人滕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0.04mg/100m1,系醉酒驾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调查记录等;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滕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福建科胜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4.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刑事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翁晓燕

检察官助理:张冬冬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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