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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滕某某危险驾驶案)_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开检一部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滕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21988********,汉族,大专毕业,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9*路**号院**号楼**单元**室,个体。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9年09月1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一大队行政处罚决定罚款15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20时55分许,被告人滕某某酒后驾驶豫AD****号小型轿车,沿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四环由南向北行驶至药厂街交叉口处时,被正在此处执勤的民警查获。经鉴定,滕某某的静脉血液乙醇含量为114.0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 被告人滕某某的供述;3.血醇鉴定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滕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滕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全案情节,建议对滕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官:聂伟伟

2020年8月4日

                                      (院印)

1.被告人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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