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甘肃省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滕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2月1日,被告人滕某某伙同李某某(已判决),以李某某照片变造成展某某驾驶证后,从靖远县**租赁公司骗租甘D*****吉利全球鹰越野车一辆,后将车抵押给景泰县**乡村民寇某某,得款32100元,赃款挥霍,被骗车辆经鉴定价值65000元。
2. 2015年5月12日,被告人滕某某、李某某二人预谋后冒用展某某的驾驶证信息谎称自己使用车辆,骗租平川区**汽车租赁公司的白色广州本田锋范轿车一辆,后变造该车登记证、行驶证、保险证等相关手续,将该车在张掖市甘州区以4万元的价格抵押给宋某某,赃款挥霍,被骗车辆经鉴定价值79200元。
3.2015年5月15日,被告人滕某某、李某某二人持变造的展某某的驾驶证信息,租赁白银区**汽车租赁公司白色江铃驭胜越野车一辆,随后变造该车辆的登记证、行驶证、保险证等相关手续,并在张掖市甘州区抵押给宋某某,得款55000元,赃款挥霍,被骗车辆经鉴定价值143448元。
4. 2015年5月26日,被告人滕某某、李某某二人持变造的展某某的驾驶证信息,租赁白银区**汽车租赁公司黑色哈弗H6越野车一辆,随后变造该车辆的登记证、行驶证、保险证等相关手续,并在张掖市甘州区抵押给宋某某,得款60000元,赃款挥霍,被骗车辆鉴定价值93484元。
破案后,已经追回所有车辆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蔡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吴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白银市白银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滕某某无视国法,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金池
2020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滕某某现羁押于白银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适用简易(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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