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遵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滕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1日14时许,被告人滕某某乘坐孟某某驾驶的车辆在遵化市西留村乡后王庄村路口与驾驶车辆的丁某某发生纠纷,后丁某某同行人员袁某某报警,民警单某某接警后带领辅警张某甲、张某乙、巡防队员郝某某迅速出警。在现场依法处警过程中,滕某某采用辱骂、推搡、踢打等方式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经鉴定,张某乙的伤情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门诊病历、人民警察证复印件等书证;
2证人单某某、丁某某、袁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法医临床鉴定书;
5出警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滕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杨海龙
附:
1.被告人滕某某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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