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检刑事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滕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51996********,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保靖县,住湖南省保靖县**镇**村**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保靖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1日被保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经保靖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2日被保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湘西州保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滕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滕某某与田某某二人相邀一起去吸食冰毒,后滕某某便驾驶其车牌为湘******的军绿色猎豹车来到保靖“乐汀宾馆”与田某某见了面,此时,彭某甲与田某某也在一起。三人上车后滕某某将车开至保靖殡仪馆后面的一个山顶上,停好车之后,三人在车上轮流用烫吸方式吸食完了三人带来的冰毒;2020年3月份的一天,滕某某想吸食冰毒,便联系上彭某甲为其购买冰毒。彭某甲答应后,便通过一个外号叫“张二妹”的人买了一小包冰毒。后滕某某驾驶其猎豹车来到保靖“乐汀宾馆”接上彭某甲,随后两人开车来到了保靖二桥附近的一个岩场,停好车、做好吸食壶后两人轮流在滕某某车上用烫吸方式吸食完了彭某甲为其买来的冰毒;2020年4、5月份的一天,黄某某与滕某某相邀一起吸食冰毒,后黄某某便与一外号叫“二秒”的人联系购买300元钱的冰毒。“二秒”答应后,滕某某便驾驶其猎豹车接黄某某后到保靖“乐汀宾馆”把“二秒”接上车去取冰毒。后滕某某、黄某某、“二秒”三人一起来到保靖“金海世家”边上,滕某某、黄某某在车上等,“二秒”下车去取冰毒,不久后,“二秒”就取得了一小包用透明塑料袋装着的冰毒。取得了冰毒后,滕某某就开车把“二秒”送回了保靖“乐汀宾馆”,滕某某、黄某某二人在街上一家超市买了矿泉水和吸管,后滕某某带着黄某某来到保靖“迁清公路”一条小路上。在这条小路边有一个“烂木屋”,到了地方停好车,滕某某、黄某某便下车来到了“烂木屋”中,两人在“烂木屋”中轮流用烫吸的方式吸食完了这300元钱的冰毒后但觉得没有吸够,便又联系上“二秒”购买300元钱的冰毒,“二秒”答应后,滕某某又开车带黄某某到保靖“乐汀宾馆”接上“二秒”,然后带着黄某某、“二秒”到了保靖金海世家边上。“二秒”下车取得了一小包冰毒给了黄某某。后滕某某便开车把“二秒”送回了保靖“乐汀宾馆”,再次带着黄某某来到保靖“迁清公路”上的那条小路上。到了地方停好车,两人就在滕某某的猎豹车上轮流用烫吸方式吸食完了这300元钱的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到案经过(3)现场检测报告书(4)户籍资料;2.证人证言:证人田某某、彭某甲、黄某某、彭某乙、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碟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滕某某三次容留他人在其猎豹车上吸食冰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彪
2020年9月3日
附件:1.被告人滕某某现被羁押在保靖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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