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公诉刑诉〔2019〕215号
被告人滕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3196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住乐亭县**镇**村,2019年8月5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被乐亭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11月7日本院决定重新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乐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滕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4月以来,被告人滕某某在乐亭县中医院北侧公路东边的一个无名理发店里留容妇女刘某某、宋某某卖淫,为刘某某、宋某某卖淫提供卖淫场所及食宿保障,并抽取四成嫖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有户籍证明等书证:2、相关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4、勘验、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滕某某容留他人卖淫,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百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桂英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藤某某现在被监视居住于乐亭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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