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滕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221979********,汉族,初中肄业,家住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镇**街**号。2018年11月9日因殴打他人被安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4日被安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3月3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滕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20年2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12月,被告人滕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安吉县**街道**广场**游艺馆内摆放两台捕鱼机,通过出售积分卡给赌客张某某等人,张某某等人在该两台捕鱼机上分打游戏获得相应分数后可兑换香烟、香烟券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滕某某共非法获利一万三千余元。
经安吉县公安局认定,该捕鱼机具有赌博功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身份信息、扣押笔录及清单、安吉县公安局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
2.证人邢某某、张某某、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搜查笔录、检查笔录、侦查实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滕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新忠
(院印)
附:
1.被告人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185********);
2.侦查卷三册,检察卷一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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