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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滕某某开设赌场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20〕294号

被告人滕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22198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福建省连江县**镇**街**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8月2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滕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滕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滕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4月1日至案发,被告人滕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路**大厦**楼开设“有木有”电玩城,并在该电玩城内放置2台“打鱼”电玩赌博机,5台“大金鲨”电玩赌博机、8台“幸福六狮”电玩赌博机,雇佣滕某、郑某某(均另案处理)提供“上分”、“下分”服务及日常管理,招揽参赌人员进行赌博,从中获利。

2012年4月17日22时许,公安机关在该电玩城内将滕某、郑某某及正在赌博的参赌人员杨某某、王某某、吴某、肖某某、周某某、服务人员刘某某等人现场抓获,并扣押该电玩城当日非法所得人民币2400元、赌博机15台。

2019年8月27日,被告人滕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王某某、吴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滕某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滕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被告人滕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故建议对被告人滕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洁玉

2020年4月24日

附:1、被告人滕某某1995920****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移送案卷肆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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