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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滕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前检一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滕某某,男,汉族,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2207211967********, 小学,工作单位:农民,现住在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乡**村**屯,户籍地: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乡**村**屯。违法犯罪经历:无,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9年12月11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前郭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0日被前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前郭县看守所。

本案由前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2月20日以被告人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前郭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前郭县检察院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7日16时许,滕某某在白依拉嘎乡红光农场东北屯许某某家中,用铁锹将许某某和某某乙殴打致伤。经前郭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某某乙伤情构成轻伤二级。被告人滕某某于2019年11月28日被前郭县公安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二) 被告人滕某某供述;

(三) 被害人某某乙、许某某陈述;

(四)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之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边立强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滕某某现羁押于前郭县看守所;

2、本案侦查卷宗贰册;3、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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