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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滕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河北省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雄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雄县检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8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雄县****村,现住:雄县****小区,群众。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5日被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2日5时许,在雄县邢村市场内,被告人滕某某与赵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进而引发打斗,滕某某用拳头将赵某某头面部打伤,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赵某某的伤情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滕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滕某某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建议判处其六个月有期徒刑,酌定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颖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在雄县**小区家中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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