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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滕某某故意伤害案)_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19〕52号

被告人滕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051979********,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杭州**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住杭州市西湖区**住宅区****单元**室。因本案,于2018年4月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行政拘留七日,2019年2月1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16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被告人滕某某与被害人陈某甲因装修工程款结算问题产生矛盾。2018年4月1日,因上述问题,两人在本市西湖区**镇**广场**座**楼(杭州**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被害人陈某甲办公室再次产生争执并引发肢体冲突,后被告人滕某某采用拳打脚踢方式殴打被害人陈某甲,致被害人陈某甲头部外伤、肋骨骨折、多处挫伤。

经伤势鉴定,被害人陈某甲左侧第6、7、11肋骨骨折,右侧第6、7、8、9肋骨骨折,伤势已达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医院伤情检查通知单、病历、手机截图、声明、湖滨银泰IN77-b区办公室装修施工合同和施工方材料、工程款费用清单、转账单、微信聊天记录、短信记录、户籍证明、诊断证明单、声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陈某乙、俞某某、姚某某、彭某某的证言及发立破案、抓获经过、情况说明;

3.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司法鉴定书;

6.现场笔录;

8.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滕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姜琪

检察官助理:姜鸿

2019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侦查卷叁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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