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被告人滕某某与被害人陈某甲因装修工程款结算问题产生矛盾。2018年4月1日,因上述问题,两人在本市西湖区**镇**广场**座**楼(杭州**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被害人陈某甲办公室再次产生争执并引发肢体冲突,后被告人滕某某采用拳打脚踢方式殴打被害人陈某甲,致被害人陈某甲头部外伤、肋骨骨折、多处挫伤。
经伤势鉴定,被害人陈某甲左侧第6、7、11肋骨骨折,右侧第6、7、8、9肋骨骨折,伤势已达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医院伤情检查通知单、病历、手机截图、声明、湖滨银泰IN77-b区办公室装修施工合同和施工方材料、工程款费用清单、转账单、微信聊天记录、短信记录、户籍证明、诊断证明单、声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陈某乙、俞某某、姚某某、彭某某的证言及发立破案、抓获经过、情况说明;
3.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司法鉴定书;
6.现场笔录;
8.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滕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员:姜琪
检察官助理:姜鸿
附:
1.被告人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侦查卷叁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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