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滕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0421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住靖远县**镇**村**社**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12日被靖远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2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滕某某在靖远县**镇**巷**号院子与焦某某、李某某等人喝酒后,与焦某某发生撕打。在撕打中滕某某抱住焦某某的腰部,将焦某某摔倒在院子中间,当即致焦某某休克。焦某某苏醒后被刘某某送回家休息,在家休息两天后仍头晕恶心不见好转,于2019年5月30日到靖远县中医院住院治疗,靖远县中医院诊断焦某某的伤情为:1、创伤性颅内出血;2、颅骨骨折。后转院到白银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白银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焦某某伤情为:1、重度脑损伤:脑挫伤、创伤性脑梗死、硬膜下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颅骨骨折;2、头皮血肿;3、低蛋白血症;4、高血压。2019年9月27日,经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焦某某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2.证人刘某某、刘某甲、陶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焦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滕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学强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滕某某现羁押于平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