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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滕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_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二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滕某某,女,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30302198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住辽宁省大连市金浦新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委**组**号)。被告人滕某某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12月23日由如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如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滕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以来,被告人滕某某通过网络向上家陈某某、刘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购买减肥产品,其明知购买的减肥产品中含有西布曲明等国家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物质,仍在“百度贴吧”、“闲鱼”等网络平台上加价兜售。2019年11月27日,白某某通过微信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滕某某购买减肥产品胶囊31粒和标有“NICE GREEN TEA coffee”字样的茶包2袋,并通过快递邮寄至本县。经英格尔检测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检验,在被告人滕某某销售给白某某的胶囊中检出西布曲明成分,含量为152662mg/kg,在“NICE GREEN TEA coffee”字样的茶包中检出酚酞成分,含量为1144 mg/kg。

2019年12月23日,如东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在被告人滕某某租住地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开发区**号楼**单元**室及其工作地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开发区**街**街区**办公室,查扣褐色圆形片剂10粒、褐色椭圆形片剂10粒、黑色胶囊80粒、糖So50袋、标有“NICE GREEN TEA coffee”字样的茶包3袋。经检验,上述查扣的物品中分别检出西布曲明和酚酞成分。

案发后,被告人滕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700元。2020年10月28日,被告人滕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滕某某及另案处理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白某某的证言;

3.英格尔检测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

4.如东县公安局制作的搜查、扣押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滕某某明知其购买的减肥产品中含有国家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有毒、有害物质,仍向他人销售,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滕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季鑫鑫

2020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被告人滕某某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案卷材料1册;

4.本案涉案赃款700元暂存于如东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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