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滕某某盗窃、宋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刑诉〔2019〕190号

被告人滕某某(绰号“小伟”),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61987********,苗族,初中文化,务农,住麻阳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麻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1月2日被麻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麻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麻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61990********,苗族,初中文化,务农,住麻阳县**乡**村**组。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9年11月30日被麻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麻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4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麻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滕某某涉嫌盗窃罪、宋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期间,被告人滕某某先后窜至麻阳县**局家属区、**局附近、麻阳县**队附近、**小区多次盗窃摩托车、电动摩托车,被告人宋某某明知滕某某销赃的三辆摩托车为盗赃物的情况下仍予以收购。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0月9日1时许,被告人滕某某窜至麻阳县**局家属区时,发现一辆白色雅马哈牌女式两轮摩托车,使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打开摩托车前盖,并通过连线点火的方式将被害人郑某某的该摩托车盗走。当日14时许,被告人宋某某在麻阳县**镇**附近的一家麻将馆门口,在明知滕某某销赃的白色雅马哈牌女式摩托车系盗赃物的情况下,仍以1300元人民币的价格收购该辆摩托车。后经麻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该辆女式摩托车价值3000元人民币。

2.2019年10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滕某某窜至麻阳县**局附近,发现路边停放一辆蓝白相间的豪爵牌女式两轮摩托车,遂以上述同样方式将被害人陈某某的该摩托车盗走。次日1时许,被告人宋某某在麻阳县**镇**门口,在明知滕某某销赃的白蓝相间的豪爵牌女式摩托车系盗赃物的情况下,仍以1300元人民币的价格收购该辆摩托车。后经麻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该辆女式摩托车价值3100元人民币。

3.2019年10月26日19时许,被告人滕某某窜至麻阳县**队附近,发现一辆白色电动两轮摩托车,遂以上述同样方式将被害人谭某某的该电动摩托车盗走。

4.2019年10月27日1时许,被告人滕某某窜至麻阳县**镇**小区,发现一辆蓝色宗申牌女式两轮摩托车,遂以上述同样方式将被害人符某某的该摩托车盗走。后经麻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该辆女式摩托车价值1900元人民币。

案发后,被告人宋某某主动投案,并将收购的摩托车主动退至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滕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均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白色雅马哈牌女式两轮摩托车、蓝白相间的豪爵牌女式两轮摩托车(照片)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2.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监控视频截图、微信交易记录截图、行驶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3.被害人郑某某、陈某某、谭某某、符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滕某某、宋某某的供述;

5. 麻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 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滕某某、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盗窃他人财物价值8000余元人民币,数额较大;被告人宋某某明知滕某某盗窃的车辆系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法定刑均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滕某某具有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量刑情节,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宋某某具有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量刑情节,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滕某某有期徒刑9个月至1年3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宋某某单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王  军

检察  员:张坤鹏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滕某某现羁押于麻阳县看守所;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及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