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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滕某某盗窃、诈骗案)_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桃检一部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滕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8221997********,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桦南县驼腰子镇派出所,现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小区**号**单元**室。2020年9月13日,因盗窃被七台河市公安局桃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暂缓执行)。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6日被山东省烟台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3日被山东省烟台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9日被七台河市公安局桃山分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8月19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七台河市公安局桃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滕某某涉嫌盗窃罪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窃罪

2019年9月3日,被告人滕某某因无生活来源,到位于烟台市经济技术区其原工作单位喜星电子公司男更衣室内打开曾与他人共同使用的335号衣柜,盗窃了一部羽白色vivo牌128G内存手机自用,该部手机由公安机关扣押后发还给了被害人张某某。2019年9月5日,被告人滕某某再次来到喜星电子公司男更衣室,打开他人使用的212号衣柜,盗窃了一部深蓝色vivo牌128G手机后变卖他人非法获利人民币1,500元。滕某某到案后,公安机关将滕某某变卖该部手机非法所得剩余的人民币1,180元发还给了被害人李某甲。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两部手机认定价格分别为人民币2,185元和2,790元,共计人民币4,97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滕某某的户籍信息、到案经过; 

2.被害人张某某和李某甲的陈述;

3.被告人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现场指认笔录;

6.喜星电子厂区视频监控资料。

二、诈骗罪

2020年1月末至2月初,被告人滕某某在七台河市桃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家中,通过手机看到微信朋友圈他人发布销售口罩和额温枪的消息,因其无生活来源又沉迷网络赌博,于是滕某某通过微信发布销售口罩和额温枪的虚假消息,之后便有购买者主动与其沟通联系,其先后获得被害人付某某、姜某某等5名被害人的信任,并以银行转账、微信转账和支付宝转账等方式收取被害人货款。2020年2月10日至2月15日,滕某某先后诈骗被害人付某某人民币102,600元、诈骗被害人姜某某人民币90,000元、诈骗被害人李某乙人民币102,000元、诈骗被害人贺某某人民币18,000元、诈骗聂某某人民币58,000元,诈骗非法所得共计人民币370,600元。被告人滕某某收到被害人货款后,编造各种理由不给被害人发货,将诈骗赃款全部挥霍。

经侦查,2020年2月28日,被告人滕某某在七台河市桃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被七台河市公安局桃山分局侦查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滕某某的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

 2.被害人李某乙、贺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滕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其处罚。滕某某一人犯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滕某某认罪认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琼

                                检察官助理:范大龙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滕某某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涉案财物处理意见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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