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费检一部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滕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51993********,汉族,中专文化,山东省费县人,务农,住费县**街道**村**组**号。2019年9月22日被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后被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至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滕某某单独或者伙同孔某(已起诉)、武某某(另案处理)在费县**街道**镇、马庄镇等地盗窃作案13起,盗窃现金、手机、金戒指、银项链、玉镯、金银花等物品一宗,被盗物品总价值共计5515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7月23日,被告人滕某某在费城街道办事处韩庄村王某甲家中盗窃OPPO牌手机、数码相机、平板电脑、金戒指、银手镯、银锁、香烟等物品一宗,共计价值3700元。
2.2018年3月19日,被告人滕某某在费城街道办事处社庄村刘某某家中盗窃金手镯、金戒指、金项链、金耳钉、手机、笔记本电脑等物品一宗,共计价值17500元。
3.2019年3月12日上午,被告人滕某某伙同孔某和武某某,在**镇**村王某家中盗窃价值4500元的白金戒指一枚、价值1600元的黄金耳钉一副、价值2200元的金项链一条。后又在该村村民史某某家中盗窃,未盗窃到财物。
4.2019年3月17日下午,被告人滕某某伙同孔某、武某某,在**街道**村柴某某家中盗窃现金200元。
5.2019年4月2日上午,被告人滕某某伙同孔某、武某某,在朱田镇外麻沃村李某某1家中盗窃现金1900元、价值1000元的10斤金银花。后又在本村李某某2家中盗窃现金600元、价值3500元的35斤金银花、价值800元的100斤花生油。
6.2019年5月8日上午,被告人滕某某伙同孔某、武某某,在上冶镇刘官庄村刘某某家中盗窃现金1200元、价值1400元的玉镯一个。
7.2019年5月31日下午,被告人滕某某伙同孔某、武某某,在费县经济开发区泉子山村聂某某家中盗窃价值2000元的银项链一条、硬币100元。后又在该村林某某家中盗窃现金3000元、价值1700元的黄金耳环一副、价值100元的银戒指一对。
8.2019年6月3日早上,被告人滕某某伙同孔某、武某某,在**镇**村宋某某家中盗窃现金150元、价值2500元的25斤金银花、价值100元的小型收音机一台。后又在该镇大龙湾村刘某某家中,盗窃现金800元。
9.2019年6月12日早上,被告人滕某某伙同孔某、武某某,在朱田镇西北哨村张某某家中盗窃现金50元、价值4000元的50余斤金银花、价值550元的手机两部。费县公安局朱田派出所接到报警后,执勤民警驾驶鲁*****警车拦截,在**镇**村路段,武某某驾车撞击该警车,导致该警车受损,损失价值99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栗某、谷某某的证言;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李某某1等人的陈述;同案犯孔某的供述;被告人滕某某的供述;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滕某某对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及认定事实的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洪璋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滕某某现押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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