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一部刑诉〔2020〕2753号
被告人滕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北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03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现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小区**栋**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4日8时30分许,被害人卓某某到淮北市相山区**路**书店上班,将其新日牌两轮电瓶车停放在**书店**门进口处,没有将该电瓶车上锁。当日9时50分许,被告人滕某某路过此处时将该电瓶车骑离,后将该电瓶车藏匿于其位于相山区**行政村**组**号的家中。经淮北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该电瓶车价值人民币2662元。
2020年7月25日,被告人滕某某赔偿被害人卓某某2662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清单、指认现场图片及说明、谅解书、收条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证言;
3.被害人卓某某陈述
4.被告人滕某某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滕某某单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
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 岩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附:1、被告人滕某某现在其处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证人(鉴定人)名单;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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