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烟芝检一部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滕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851995********,汉族,小学文化,出生地、户籍地、现住址均为山东省招远市**镇**村**号,无业。2012年5月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招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7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7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招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5月犯盗窃罪被招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11月2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22日因涉嫌盗窃被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经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逮捕。
本案由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8日上午,被告人滕某某窜至山东省招远市**镇**村谢某家中,采取爬墙入户手段,盗窃OPPO牌手机一部、VIVO牌手机一部,衣服三件,经烟台市芝罘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OPPO牌手机价值人民币340元。
2019年11月21日上午,被告人滕某某窜至烟台市芝罘区**路**号平房,采取爬墙入户的手段入户盗窃,未窃得财物。
2019年11月21日15时许,被告人滕某某窜至烟台市芝罘区**巷**号平房,采取踹门入户手段,盗窃现金333.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人口信息登记表、信息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等书证;失主李某甲、李某乙、谢某的陈述;价格认定结论书、扣押发还清单及被告人滕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滕某某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楼峻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滕某某现羁押于烟台市芝罘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及证据2册。
3、鉴定人名单1份1页。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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