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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滕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一部刑诉〔2021〕7号

被告人滕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85199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招远市**镇***村,住山东省莱州市**镇**村。2012年5月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7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8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同年11月2日刑满释放。2020年4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同年7月21日被刑满释放。2020年10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莱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11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被莱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16日10时许,被告人滕某某因在莱州市**网吧上网没钱,乘坐公交车至莱州市**镇**村,见韩某某家街门上锁,遂采取翻墙入室手段进入韩某某家中,盗取其放在西屋床铺下红包内人民币600元、套间棕色背包内人民币200余元及正间方桌正面抽屉内的1元纸币一摞,共计窃取人民币800余元。

案发后,失主报案,当日下午15时许,民警在莱州**网吧将上网的被告人滕某某抓获,并从其身上扣押人民币816.5元,后发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等书证;2.证人证言;3.现场勘验笔录;4.视听资料;5.被告人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滕某某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国华

检察官助理:史芳泽

2021年1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滕某某现在羁押于莱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57页(内含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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