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1017号
被告人滕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95********,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溧阳市**镇**村委**村**号。被告人滕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中旬,被告人滕某某至常州市武进区**街道**夜市、**镇**小区等地,寻找钥匙未拔的电动车作为作案目标,乘被害人不在场之际,采用骑行等手段窃取电动车,先后作案3次,窃得电动车3辆,共计价值人民币3770元。案发后,赃车均已被追缴并发还被害人。分述如下:
1、2020年6月17日晚上,被告人滕某某至常州市武进区**街道**夜市北门外路边,采用上述手段,窃得被害人殷某某停放于此的绿能牌电动车1辆。
2、2020年6月18日晚上,被告人滕某某至常州市武进区**街道**夜市北门外路边,采用上述手段,窃得被害人黄某某停放于此的麦威酷牌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2150元。
3、2020年6月19日凌晨,被告人滕某某伙同其女友杨某某(另处理)至常州市武进区**镇**小区**幢**号车库门口,采用上述手段,窃得被害人卞某甲停放于此的速派奇牌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元16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发还、物品文件清单等书证、物证;
2.证人赵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某、殷某某、卞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常州市武进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7.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依法调取的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滕某某单独或者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部分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滕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斌
2020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本市;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