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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滕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兴检刑诉〔2019〕362号

被告人滕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221982********,汉族,初中文化,地址:南宁市武鸣区**镇**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9月22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8年9月22日由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执行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9月22日取保候审,同日由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19日13时许,被告人滕某某在南宁兴宁区昆仑大道995号嘉和城依云堡3栋楼下发现被害人徐某某停放的一辆未拔钥匙的电动车,被告人某某某使用该电动车钥匙将电动车盗走。经南宁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43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电动车;

2.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清单;

3.证人证言:证人梁某某、韦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某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滕某某的供述;

6.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意见书;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证据:讯问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本案适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张仁

2019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南宁市武鸣县,联系方式135584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证据开示表、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评议表、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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