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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滕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区检第二部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滕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望奎县,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41988********,汉族,小学文化,住黑龙江省望奎县**镇**村**屯**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1月10日被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自2006年3月16日起至2007年3月15日止);又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11月16日被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自2007年8月8日起至2015年8月7日止);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11日被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自2018年2月1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止)。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1日时18许,被告人滕某某来到玉林市玉州区**街道**村**号住宅,踹门进入房中盗窃得一个手表及一枚玉佩。盗得物品后,被回到家的被害人发现,被害人与他人一起将滕某某抓获,所盗物品被追回。经估价,被盗手表一只价值人民币65元;玉佩无法估价。

另查明:

被告人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滕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1月10日被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11月16日被望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11日被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物证;3. 被害人陈述;4.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 鉴定意见;6.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证据;7.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入户手段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滕某某犯罪被抓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属坦白,认罪认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滕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过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已满五年,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过拘役,具有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世穗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滕某某现羁押于玉林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叁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载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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