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润检一部刑诉〔2020〕331号
被告人滕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02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村**幢**室)。被告人滕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5日被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28日至11月2日期间,被告人滕某某先后四次至镇江市**小区**幢、**幢附近,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窃得大红色捷安特牌自行车、蓝白相间自行车、粉红色捷安特牌自行车、银色自行车各一辆,经认定,其中三辆自行车价值人民币合计613元。被告人滕某某将大红色捷安特牌自行车、银色自行车出售,得款人民币24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蓝白相间自行车、粉红色捷安特牌自行车各一辆并发还各被害人,被告人滕某某赔偿被害人孙某某人民币400元。
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9月28日晚上,被告人滕某某至镇江市**小区**幢**单元**楼过道附近,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窃得被害人孙某某大红色捷安特牌自行车一辆,销赃得款人民币12元。经认定,价值人民币300元。
2.2020年10月7日下午,被告人滕某某至镇江市**小区**幢**单元**楼电梯过道附近,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窃得被害人刘某某蓝白相间自行车一辆,经认定,价值人民币133元。
3.2020年10月22日中午,被告人滕某某至镇江市**小区**幢**单元**楼过道附近,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窃得被害人王某甲粉红色捷安特牌自行车一辆,经认定,价值人民币180元。
4.2020年11月2日中午,被告人滕某某至镇江市**小区**幢**单元门口路边附近,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窃得被害人王某乙银色自行车一辆,销赃得款人民币1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人员基本信息等书证;3.证人葛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孙某某、刘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由镇江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7.被告人对作案地点、证人被告人身份信息的辨认等辨认笔录;8.被告人与证人通话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滕某某多次盗窃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滕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滕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卫宾
检察官助理:李 俊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方式:159514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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